114年7月22日實行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明文規定對於泛公部門揭弊者之保護,含政府機關(及與政府機關有契約關係之廠商及員工)、國營事業體之員工(該法第5條),用於對於弊案及重大社會、金融、環保犯罪之揭發(第3條),期吹哨著能勇於且安心揭弊,進一步進化國家廉能治理之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