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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規

    日期:111-12-06       聯絡人:吳文彬       資料來源:楠梓區公所       聯絡資訊:wwping98@kcg.gov.tw       

    水災災害救助Q&A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防災資訊服務網 https://fhy.wra.gov.tw/fhy/Disaster/FloodRescue 

    Q1:淹水救助標準?
    A1:

    經濟部訂「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災址處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淹水深度逾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每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最高新臺幣2萬元救助金。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縣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
     
    Q2:取消淹水50公分才救助之規定?
    A2:

    因救助標準涉及地方財政負擔,且淹水救助屬生活急難救助,非財產損失之填補,故該深度標準,本署歷經多年數次與各縣市政府共同研商,均維持現行標準。 

    Q3:淹水救助戶資格?
    A3:

    (1)經濟部訂「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災址處淹水深度逾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得檢具佐證受災及現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每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救助金。
    (2)災址處如具前開居住及受災事實,得向區公所、市政府申領淹水救助金,但一門牌以一戶為限。
    (3)災址處非戶籍所在,並非申領救助金之要件。

    Q4:地下室淹水救助問題?
    A4:

    依據經濟部訂「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住屋如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之範圍,因淹水深度逾50公分,始符合受災事實之認定。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地下室是否符合淹水救助範圍,由地方政府依前述原則認定。 
    淹水救助申請程序?
    (1)淹水受災戶於災害發生後,向村(里)長、 村(里)幹事(必要時會同警察派出所員警及相關單位)申請勘查發生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等淹水災情,並作成紀錄。
    (2)鄉(鎮、市、區)公所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前往督勘及審查是否符合救助規定後辦理撥款救助。


    Q5:承租戶淹水受災問題?
    A5:

    租屋人由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或房東或鄰居認定是否有居住之事實。承租處與屋主自行協調淹水救助金,如仍認有爭議,建議洽當地調解委員會調解。

     
    Q6:住戶車庫淹水救助問題?
    A6:

    車庫淹水50公分無法獲得救助乙節,依前開規定,住屋如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之範圍,因淹水深度逾50公分,始符合受災事實之認定。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與生活相關聯之屋內居住空間得視為住屋範圍。車庫是否符合淹水救助範圍,由地方政府依前述原則認定。 


    Q7:商家或工廠淹水救助問題?
    A7:

    (1)商家或工廠非屬住屋如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之範圍者,不在救助之列。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採自訂救助規定或簽報首長發放慰問金或運用民間捐款等方式辦理救助。

    Q8:泡水車問題?
    A8:

    (1)淹水救助係對於淹水住戶之生活救助,並非財產損失(如泡水車)之救助。
    (2)遭受財物損失,可向稅務單位洽詢稅務減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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