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Q1:什麼是災害救助,是指哪些災害?
A1: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5條及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的規定指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救助。
Q2:高雄市災害救助種類有哪些?
A2:
死亡救助、失蹤救助、重傷救助、安遷救助、住屋淹水救、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毀損救助,總共有7類。
Q3:那這些災害救助是如何認定呢?
A3:
1.(1)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2)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三十日以上未著者。
(3)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而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十日內之住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者。
(4)安遷救助︰住屋因災毀損達不堪居住者。
(5)住屋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五十公分以上者。
(6)住屋土石流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三十公分或面積二分之一者。
(7)住屋毀損救助: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住屋因災毀損住屋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不堪居住者。
2.前面有提到的住屋,以申請人實際居住的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的廚房、廁所、浴室為限(工寮、倉庫、畜舍除外)。
3.住屋的毀損認定包含判斷住屋塌陷程度、屋頂或樓板倒塌程度與塌陷面積、牆壁斷裂以及梁柱斷裂、鬆脫、住屋基礎掏空、下陷等等,於實際勘災時住屋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堪居住、非經整修不能居住或住屋位於像是地基掏空等危險地區,有影響生命安全之虞而無法繼續居住者,原則上都能夠符合認定標準。
Q4:每項災害救助種類核發的金額是多少?
A4:
1.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2.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3.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4.安遷救助︰每戶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並以五人為限。
5.住屋淹水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6.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7.住屋毀損救助:每戶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另外,補充說明如果當次災害為重大天然災害時,符合本市災害救助金申請條件後,得由社會局轉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或配合中央以專案加發方式再予核定災害救助金。
Q5:請問高雄市災害救助金如何申請?核定機關是哪裡?何時可撥付救助金?
A5:
1.災害發生後,向災害發生地區的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受理後會派轄區里幹事於災害發生迅速勘查災害,必要時,得會同轄區里長、員警及相關單位共同勘查。但因災情特殊致勘查需費時日較長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上述的作業時間為區公所受理申請後,20日內完成災害勘查,30日內完成審核,核定機關是各區公所。
2.各區公所完成勘災以及核定補助後,將函轉申請案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局在收到申請案件後會盡快於2周內撥付救助金。
Q6:申請災害救助金要準備哪些文件?
A6:
1.申請調查表(至區公所填寫)。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全家戶籍資料或戶口名簿影本、
3.與申請事由相關證明: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屍體相驗證明書(死亡救助)、警察機關登記協尋證明(失蹤救助) 、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重傷救助)、租賃契約影本或借用同意書(住屋淹水、土石流救助)、火災證明書(安遷救助)等。
Q7:我要申請高雄市災害救助金,是否有設籍的條件限制呢?
A7:
1.災害救助中死亡、失蹤以及重傷救助,只要傷亡者、失蹤者事實發生地在本市即可提出申請。
2.安遷救助以及住屋毀損救助,申請人於災害前須已設籍在該受災住屋並實際居住於此才可以申請。
3.住屋淹水及住屋土石流救助,申請人災害前須實際居住在受災住屋才可以申請。
如市民受災情形符合房屋稅等減免規定者,請於規定期限內就近向該處或分處申報減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相關資訊可查詢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DefPage/index.aspx?MenuID=272) /主題專區/稅務減免/「天然災害減免」或於上班時間內撥打7410141轉202~204洽詢
另有關水災災害救助事項簡要摘述一覽表,可至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網址:https://bit.ly/2BPoGHH)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