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交通部112年9月19日交運字第1120018318號函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爰公寓大廈保全人員於道路(包含騎樓、人行道)上攔阻人、車通行,致有阻礙交通之事實,執法員警即可援引前開規定舉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