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籍本市滿半年:
(一)申請人不可與前配偶同住或同一戶籍。
(二)受補助對象不可與無監護權之生父(母)同住或同一戶籍。
(三)遷出本市,戶籍若再遷回,其設籍期間須重新歸零計算(出境亦同)。
二、家戶人口:全戶三代(申請人及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受補助對象須由父母之一方單方監護,如共同監護不予補助(除特殊原因:如具監護權之一方服刑一年以上)。
四、收入: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
五、動產: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每戶(4口內)以120萬元為基準,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萬元。
六、不動產:未超過650萬元。
七、受補助對象除可由全家應計人口範圍內之人申報所得稅扶養人口外,不可讓他人申報扶養。
八、補助內容:
(一)生活補助:未滿18歲子女。
1.監護一名子女未滿15歲者,每月補助新台幣2,661元整,年滿15歲至未滿18歲,仍在學者(請於每學期檢附核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資料),每月補助新台幣2,313元。
2.監護兩名(含)以上未滿18歲子女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2,313元。
3.子女就讀高中建教合作班、進修學校等亦可申請。
(二)大學教育補助:經申請各學校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而未獲補助或補助金額低於14,000元者,才可依規定申請本項補助。
1.補助對象:已領有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者,其子女為18歲以上未滿25歲,就讀國內大學校院或專科同級以上日間部學校(進修部、研究所、在職班、空大/專、學分班、延畢或接受公費安置者,不在補助之列)。
2.申請時間:每年2月15日起至3月31日前。
3.補助金額:
(1)經向中央申請「未」獲相關教育補助(減免):每學年14,000元。
(2)獲中央相關教育補助(減免)金額低於14,000元:補助差額。
九、應備文件:
(一)全戶三代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記事不可省略)。→一樓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為已取得本國國籍之外籍或大陸配偶者,應檢附經翻譯及公證之外籍父母戶籍及財稅資料。
(二)其他證明文件一份,離婚協議書、診斷證明書正本(三個月內)、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入監證明(三個月內)、失蹤證明(失蹤六個月以上)、未就業證明(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或勞保加退保明細)、申請人或家屬領有退休俸(金)者、勞保月退、勞保老年一次性給付或其他勞保給付,請影印領取通知單或檢具郵局存簿辦理。
(三)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