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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低收入戶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12-29 12:04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全戶每月總收入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標準14,419元/每人(一、二、三類低收入戶仍有工作人口比之限制)。
    三、全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總和不超過355萬(含父母及出嫁女兒)。
    四、存款(含股票及其他投資併入計算)額度,平均每人不超過7萬5仟元。
    五、補助金額:
    (一)家庭生活補助費:
    第一類:一人12,813元/月;第二類:一戶6,358元/月;第三類:一戶2,155元/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
    (二)子女生活補助費:2,802元/月(本市列冊第二、三、四類低收入戶之未滿15歲子女為限,但15歲以上未滿18歲仍就讀國中者不在此限)
    (三)就學生活補助費:6,358元/月;補助對象:本市列冊第二、三、四類低收入戶之25歲以下子女,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四技、大學院校研究所或經本局認定與同等學歷之其他學校之法定最低修業年限以內學生(但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就讀大學校院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或接受政府公費安置者,不予補助);就讀大專院校研究所碩士班補助以二年為限。當學期結束前未提出申請者,不予補助。
    (四)春節慰問金:單身戶 2,000元-戶/節;有眷戶 3,000元-戶/節。
    (五)列冊低收入戶人口,享有健保福保身分,免繳健保費,並享有國民年金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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