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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申請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須具備哪些條件及補助金額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6-03 12:03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榮民內住就養,視同公費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36,04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性支出之1.5倍。

    四、全家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保險單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1人時為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111年度利息除以0.01126計算)。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
    六、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符合中老津貼資格,但已領有敬老津貼〔現稱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老農津貼、老漁津貼、中低身障補助、國民年金身障基本保證年金者,僅得擇一領取,另外領有國民年金者可同時申請中老津貼,但國民年金領取金額將會減少,以B式給付)。

    七、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核發標準: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21,629元),每人每月核發8,329元 

    (二)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36,04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每人每月核發4,164元 。

    (三)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如符合中老津貼申請資格,每人每月核發1,278元。

    九、全家應計算人口:

    (一)申請人及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與申請人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戶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若納稅義務人非屬前3款,請檢附戶籍謄本及財稅清單)。

    十、應備文件:

    (一) 應計算人口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最新戶口名簿(記事不可省略)一份。應計人口最近1年死亡者,仍應檢具財稅資料。列冊人口如有結婚或離婚紀錄者,須檢附手抄原始除戶謄本(84年以前)或結婚除戶謄本(84年以後)。【一樓戶政事務所】

    (二) 申請人的身分證、私章(如委託代辦人申請,代辦人也需準備身分證、印章)。(三) 郵局存簿帳號影本。。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須檢附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影本(蓋有該學年註冊章)。

    □配偶為外籍人士尚未取得本國國籍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之入監證明、失蹤證明(失蹤六個月以上且戶籍謄本上有註記者)、國民年金繳款通知單(最近一期)、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證明)。

    □申請人或家屬領有退休俸(金)者、勞保月退,勞保老年一次性給付或其他勞保給付,請影印領取通知單或檢具郵局存簿辦理。

    □綜合所得稅清單「利息」代碼若為73,為海外債券型基金投資配息,請檢附銀行出具之111年度投資配息及投資金額相關清單。

    □綜合所得稅清單列有「財交」者,請檢附財產交易資料(例房子買賣契約、銀行還款紀錄等證明)

    □戶籍謄本記事欄若顯示「現役」服義務役者請檢附在營證明;志願役者,請檢附最近3個月軍俸薪資單。

    □申請人如為新住民,其父母或子女非本國籍者請提供在臺辦事處翻譯文件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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