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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3-18 16:21

    一、資格條件:

    1. 全家每月平均收入未達34,893元。

    2. 全家人口之有價證券與存款本金經推算後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存款推算利率:0.0079)。

    3. 全家不動產未超過706萬。

    4. 實際居住於高雄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5.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榮民內住就養,視同公費安置)。

    二、津貼福利:

    1.輕度者,每月核發3,772元;列冊低收入戶者,每月核發5,065元。

    2.中度以上(重度、極重度),每月核發5,065元;列冊低收入戶8,836元。

    三、檢附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手冊逾期者不受理)。

    3.應計人口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三個月內正本)。【一樓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全戶謄本(申請人八十四年以前結婚或離婚者須再檢附手抄原始除戶謄本)

    □父母

    □配偶、兒子、女兒(含出嫁女兒)

    □同址其它直系血親(孫子、孫女、祖父、祖母)

    □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4.應計人口所得稅清單、財產清單、申請人稅籍清單(三個月內、109年度)。【六樓國稅局】

    #申請人由非上述應計人口報稅扶養者,尚需檢附納稅人戶籍謄本及財稅清單。

    5.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6.申請人印章。

    四、應計人口若有以下身分,請檢附相關證明:

    1.16歲以上就學者,請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2.教師、軍人身分者應附薪俸證明。

    3.領有半年終身俸者附最近二次俸給發給通知單影本。

    4.領有公教退休優惠存款者附銀行存款明細影本。

    5.領有榮民就養金者、勞保月退、勞保一次退或其他勞保給付,請影印領取通知單或檢具郵局存簿辦理。

    6.在監服刑者應附在監證明、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則須檢附報案且未尋獲之證明。

    7.未就業者請提供證明,如勞保投保明細、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最近一期)、診斷證明書(無工作能力、須3個月以上療養)、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媒合成功證明等。

    8.綜合所得稅清單”利息”代碼顯示為73,若為海外債券型基金投資配息,請檢附銀行出具之109年度投資配息及投資金額相關清單。

    9.戶籍謄本記事欄若顯示”現役”,服義務役者請檢附在營證明;志願役者,請檢附最近一期軍俸薪資單。

    五、申請期限: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六、未符本補助資格者,可改申請中低收入戶:

    109年1月起,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06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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