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本府兵役局審查核予緩徵。 二、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其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名冊送本府兵役局繼續緩徵。 前項學生留級、復學、轉學或轉系、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辦理緩徵。 三、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者,最長可緩徵至二十八歲,餘可緩徵至三十三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