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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課

    續訂三七五耕地租約的申請手續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12-05 15:14

    一、 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者,應填具「續訂租約申請書」1式2份,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下列證明文件,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第5、6項文件係當出租人提出申請收回自耕而有審核收益必要時所檢附者)
    (1)原租約書正本1式2份。
    (2)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
    (3)委託書1份。
    (4)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5)租約期滿前1年底,承租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6)租約期滿前1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1份。

    二、 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自耕者,應填具「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1式2份,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下列證明文件,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 原租約書正本1式2份。
    (2)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
    (3)委託書1份。
    (4)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5)租約期滿前1年底,出租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6)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核發之出租人租約期滿前1年全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份。
    (7)租約期滿前1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1份。

    三、若出租人係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者,應填具「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1式2份,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下列證明文件,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1)原租約書正本1式2份。
    (2)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
    (3)委託書1份。
    (4)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5)與租約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自耕地土地登記謄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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