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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本資料

    高雄市楠梓區污水處理廠地方回饋金基本資料

    法源依據

    一、高雄市辦理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二、高雄市楠梓區公所辦理污水處理廠地方回饋金實施計畫

    補助里別

    本區清豐等37里

    補助額度

    依上年度該污水處理廠每日平均污水可處理量(立方公尺)乘以三百六十五,計算得出年平均污水處理總量後,再按每一千立方公尺回饋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之基準,編列回饋金。

    補助項目

    一、補助地方興建或維護水溝、巷道、公園、綠地、活動中心、環境綠美化、休憩及屋後溝清濬等公益措施或
           建設。
    二、教育補助:獎學金、助學金、書籍費、營養午餐及其他教育事項支出等。
    三、社會福利及民俗文康育樂、里長機車維修費等事項。
    四、辦理本會會務行政作業及相關活動之支出。

    計畫提報與審查

    一、由各里於前年度底或當年度初提報計畫,由管理會委員審核通過,再由各里函報細部計畫,並依本會簽核
           之同意函據以執行。
    二、提報計畫需符合「高雄市楠梓區公所辦理污水處理廠方回饋金實施計畫」第二條規定。

    計畫執行及核銷請款

    各里辦公處依據核定通過之年度執行計畫及里內實際需求,函報細部計畫併附經費概算、規格明細函送公所,由公所依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執行計畫及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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