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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0-31 09:19

    一、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

    二、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個月。

    三、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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