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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役男安心入營服役,並照顧弱勢家庭,役政機關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役男家屬,依兵役法施行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訂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辦理各項生活扶(慰)助。
一、扶助對象及家屬範圍
扶助對象係針對應徵、召在營(勤)服兵役之義務役人員,不能維持生活家屬予以生活扶助。本項業務所稱家屬,係指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1114條第4款之親屬;扶助條件: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區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分別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發放標準為:
1、役男徵集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中秋等三節生活扶助金。
甲級1口:21,390元。乙級1口:12,834元。 丙級1口:6,417元。
2、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2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1)役期4個月者:甲級1口:28,5200元。乙級1口:17,112元。丙級1口:8,556元。
(2)役期6個月者:甲級1口:42,780元。乙級1口:25,668元。丙級1口:12,834元。
(3)役期10個月者:甲級1口:71,300元。乙級1口:42,780元。丙級1口:21,390元。
二、家庭總收入
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三、家庭財產限額
1、動產:役男及其家屬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2、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役男及其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四、家屬生活困難,需要辦理生活扶助:
是:請攜帶戶口名簿、全戶最近1年各類所得及財產歸戶清單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辦理。
否: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因各個家庭狀況不同,無法一一列舉,若對計算方式有疑義,請洽詢本所役政災防課辦理。
經列級役男家屬符合以下條件可申領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