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項目名稱
1.民事事件。2.告訴乃論刑事事件。3.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部分。
二、不受理調解事件
1.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
3.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4.離婚、收養。5.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
三、申辦方式
向本所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或自行至公所網站下載聲請書,書寫完畢後郵寄或親至調解委員會辦理;抑或以網路連結至本公所首頁左側點選「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辦理。
四、受理申請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
五、調解的好處
1.調解書經法院審核核定後,等同法院判決。
2.具有法律效果。
3.省時間免花錢。
六、聯絡電話
07-3517121#318
調解服務
申請項目 |
應備資料 |
處理期限 |
調解聲請 |
對造人名字、地址、電話。 |
1日 |
調解當日 |
1.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2.交通事故攜帶行照,車主需列入當事人。
3.當事人因故未能出席者,出具委任書。
4.當事人為公司組織,出具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變更事項卡)及大小章,法定代理人未出席需出具委任書。
5.當事人未成年(未滿18歲)出具委任書及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單親監護於雙親者,仍需父母兩方委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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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
申請書。 |
當場開立 |
※本區調解日為固定每週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