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及其一親等直系血親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檢附除戶謄本;如有收養或出養之情形,應檢附收養、出養之相關戶籍資料;一親等直系血親如非本國人時,應檢附經指定機構驗證完畢之該外國身分證明文件、中文譯本)。
3.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費通知單或離職證明(近期6-9個月)。
4.其他證明文件:
(1)16歲至25歲在學學生檢附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在學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公費證明影本。
(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終身俸、月退俸或遺屬撫恤金俸金明細(近期一年含新舊制、18%)。
(4)應徵召服義務役、替代役之兵役證明。
(5)失蹤協尋未獲證明(失蹤6個月以上)。
(6)健保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無法工作達3個月以上)。
(7)在監、在押或拘禁證明(近期3個月內)、勞作金(近期一年)。
(8)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
(9)軍公教人員薪資證明(近期一年)。
(10)外籍配偶居留證(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文件證明翻譯、近期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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