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表。
2.本市列冊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如有入住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4.領款收據及金融存摺封面影本。
5.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請看護員本人簽名及蓋章,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蓋職章證明)。
7.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填具委任書及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代領切結書 (領款人與申請人非同一人時須檢附)。
10.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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