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
1.1吋半身照片3張 。
2.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
3.印章或親簽。
4.委託他人辦理,加帶受委託者身分證、印章(或親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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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當事人持鑑定表至鑑定醫院接受鑑定,由醫院寄鑑定表至衛生局,再由該局轉鑑定表至社會局,最後區公所依鑑定結果通知民眾,流程約須1~2個月。 |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補發換發 |
1. 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
2.1吋相片2張 。
3.印章 。
4.換發者,需帶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5.親自到場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加帶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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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補換發。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1.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正反面)。
2.國稅局出具之全家所得暨財產證明文件。
3.最近3個月內三代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最新新式戶口名簿 (記事不可省略)。
4.申請人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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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備齊30天內。 |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購買補助 |
1.申請表(代辦附申請委託書)。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其他相關文件。 |
文件備齊3日內函送社會局辦理。 |
身心障礙者輔具用電優惠 |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用電優惠之用戶戶名及電號證明。
4.照片(申請者及申請用電優惠器材(1項器材1張照片)需同時入鏡)。
5.其他相關文件。 |
文件備齊3日內函送社會局辦理。 |
博愛卡及博愛陪伴卡 |
1.身分證。
2.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本各1份。
3.身障者二吋半身照片1張(彩色)。
4.印章或親簽。 |
第一次辦卡現辦現領,第二次需轉送社會局製卡,約20天(第二次也可至捷運站辦卡),第二次申辦地點,即為第二次領卡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