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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暨無障礙服務專區

    資料來源:楠梓區公所       

    ►諮詢電話:07-3517121轉106

    災害救助
    申請項目 應備資料及証件 處理期限
    災害救助 (一)救濟對象:災害經調查屬實,並在本市設有戶籍,居住於現地者
    (二)救濟標準:
    1.死亡救助︰每人20萬元。
    2.失蹤救助︰每人20萬元。
    3.重傷救助︰每人10萬元。
    4.安遷救助︰每戶每人發給2萬元,並以5人為限。
    5.住屋淹水救助:每戶1萬5千元。
    6.住屋土石流救助:每戶1萬5千元。
    7.住屋毀損救助:每戶1萬5千元。
    (三)應備文件: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災害現場相片4張(相片內容:門牌號碼、臥室、客廳、廚廁)、消防局出具之火災證明等其它證明文件。
    文件備齊3日內完成審核。 

    ►天然災害補助:發生災害時,由區公所前往勘查,必要時得會同轄區里長、員警及相關單位,實地勘受災戶數、人口、傷亡人數及房屋損失數目等,依據本市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因災致死、失蹤、重傷、住屋毀損、住屋遭土石流入侵達三十公分或面積達二分之一者、住屋屋內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核發災害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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