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共同生活戶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最新新式戶口名簿。
2.實際共同生活戶最近年度國稅局出具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及綜合所得稅清單。
3.共同生活人口之存簿封面、內頁存款明細結餘影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死亡: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葬埋費用證明正本。
(2)失蹤:報案協尋證明。
(3)有工作能力者罹患重傷病:載明須住院、療養1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或足資判斷須長期休養致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無工作能力者:身障中度以上、65歲以上、學生、幼兒、無工作能力列低收者,皆屬無工作能力。
(4)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A一般失業:求職證記表1張、面試記錄3張(需面試)。
B非自願失業:檢附雇主解雇離職證明、勞保加、退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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