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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暨無障礙服務專區

    資料來源:楠梓區公所       

    諮詢電話:07-3517121轉103

    ※本補助與榮民服務處辦理之高雄市急難救助,兩者只能擇一申請。

    急難救助
    申請項目 應備資料及証件 處理期限
    高雄市急難救助

    (一)應備文件:

    設籍本區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之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及全戶110年度財稅資料(申請人領有低收、中低、身障、中老、單親之生活補助或津貼,免附財稅資料)。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傷病救助:3個月內住院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住院繳費通知單(不含自費病床費、膳食費、掛號費)、醫療診斷證明書(需註明住院起迄日期)。
    2.殮葬救助: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喪葬費用收據證明文件正本、共同委任切結書。
    3.其他生活救助: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入獄服刑等證明文件。

    文件備齊3日內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原馬上關懷)

    (一)應備文件

    居住本區具工作能力者(負擔家庭主要生計)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之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及全戶110年度財稅資料、存簿封面及內頁存款明細結餘影本、租賃契約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死亡: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葬埋費用證明文件正本。

    2.失蹤:報案協尋證明。

    3.罹患重傷病:住院、療養1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或足資判斷須長期休養致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4.失業:求職紀錄證明、3家已面試介紹卡及勞保加退保之投保資料表(非自願失業者需檢附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自營者因經營不善或虧損等致關廠之相關離職證明文件)。

    文件備齊3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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