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居住本區具工作能力者(負擔家庭主要生計)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之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及全戶110年度財稅資料、存簿封面及內頁存款明細結餘影本、租賃契約。
(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死亡: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葬埋費用證明文件正本。
2.失蹤:報案協尋證明。
3.罹患重傷病:住院、療養1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或足資判斷須長期休養致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4.失業:求職紀錄證明、3家已面試介紹卡及勞保加退保之投保資料表(非自願失業者需檢附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自營者因經營不善或虧損等致關廠之相關離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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