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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暨無障礙服務專區

    資料來源:楠梓區公所       

    諮詢電話:07-3517121轉106、111

    急難救助
    申請項目 應備資料及証件 處理期限
    高雄市急難救助

    一、法令依據: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

    二、救助對象:設籍本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急難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二)設籍本區實際共同生活或具扶養事實人口之全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及全戶最近1年度財稅資料(申請人領有低收、中低、身障、中老、單親之生活補助或津貼,免附財稅資料)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傷病救助:3個月內住院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住院繳費通知單【自付額5,000元以上(不包括自費病床費、膳食費、掛號費)】、醫療診斷證明書(醫囑需註明住院起迄日期,需休養多久)。

    2.殮葬救助: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共同委任切結書。如死者未婚,無子女,由手足申請本補助,請務必提供全戶手抄謄本

    3.其他生活救助: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獄服刑等證明文件。

    文件備齊3日內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原馬上關懷)

    一、法令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二、救助救象:

    (一)最近三個月內發生且實際居住本區者為限(非寄住、暫住、或短期借住)。

    (二)具有工作能力且為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具工作能力者,不含以下人員:中度以上身障者及無工作能力之低收入戶】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二)實際共同生活戶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共同生活戶最近1年度之財產、所得、稅籍資料(另財稅資料有股票「營利」者需加附:1、股票庫存表及市價報表2、股票銀行存款簿封面及內頁餘額影本)。

    (四)共同生活戶所有之存款簿封面及內頁最後結餘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死亡: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葬埋費用證明文件正本。

    (二)失蹤:報案協尋相關證明。

    (三)罹患重傷病:須醫院開具住院、療養一個月以上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或足資判斷須長期休養致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失業:求職紀錄證明、3家已面試介紹卡及勞保加退保之投保資料表(非自願失業者需檢附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自營者因經營不善或虧損等致關廠之相關離職證明文件)。

    (五)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公司出差勤記錄。

    文件備齊3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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